柘荣县慈善总会章程
(2013年12月14日柘荣县慈善总会
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柘荣县慈善总会,英文译名为Zherong Charity Federation(缩写为ZRCF,下称总会)。
第二条 总会为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组成的全县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,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第三条 总会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广纳义举,广播善心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,协助政府发展慈善公益事业,促进社会文明进步。
第四条 总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柘荣县民政局,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、监督和管理,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总会会址设在福建省柘荣县河滨西路63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总会坚持“立足民生,面向社会,以社会救助为中心,发展慈善事业,构建和谐社会”的工作方针。主要业务范围是:
(一)建立、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;接受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组织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,为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提供物资扶助和精神抚慰。
(二)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;接收、分配、调拨境内外通过总会捐赠的赈灾款物;救助受灾群众。指导、协调、支持总会分会的慈善工作,不断推动全县慈善事业发展。
(三)组织各种社会活动,扶助困难群体,开展扶贫救济工作。
(四)开展扶老、抚孤、帮残、助学、救难、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。
(五)参与和推动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救助事业;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(六)总结交流经验,展示工作成就;加强与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、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。
(七)经县民政局同意,按规定程序报批,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非营利事业单位,筹措慈善资金。
(八)组织慈善宣传,增强慈善意识,进行慈善理论研究,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。
(九)对总会单位会员的慈善活动进行指导,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;加强与国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;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总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总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遵守总会章程;
(二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;
(三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总会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讨论通过;
(三)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总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总会的活动;
(三)取得总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总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总会决议;
(二)维护总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总会分配的工作任务;
(四)按时交纳会费;
(五)向总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总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总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,情节严重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它需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民政局同意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总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,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;
(六)领导总会开展工作;
(七)制定总会《柘荣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》;
(八)决定兴办和终止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非营利事业单位;
(九)负责总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
(十)决定其它需提请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总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(原则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,对理事会负责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;
(二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;
(三)提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的人选方案,报请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聘请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名誉常务理事、名誉理事、名誉会员等各类名誉职务,决定聘请高级顾问、顾问等荣誉职务,决定授予总会各类荣誉称号;
(五)筹备召开理事会;
(六)制定总会重要制度;
(七)决定其它需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(八)决定特别重大事项。
同时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(一)、(三)、(五)、(六)、(八)、(九)项的职权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日常工作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会议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。职权是:
(一)贯彻执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决定和组织总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,制定总会相关制度;
(三)决定需提交会长会议决定的总会创始基金增值运营计划和项目;
(四)决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,决定其他紧急事项。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正职人员的聘任事宜;
(六)决定其它需提请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。
同时,在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(六)项的职权;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第(一)、(二)、(四)、(五)项的职权。
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,依法科学决策。
第二十四条 总会设高级顾问、顾问等荣誉职务,设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名誉常务理事、名誉理事、名誉会员等各类名誉职务;
领导机构会长负责制。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第二十五条 总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总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六条 总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民政局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总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县民政局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报县民政局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第二十九条 总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总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代表总会审批财务支出;
(五)决定其它需提请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;
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三十条 总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主要职责是:
(一)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;
(二)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;
(三)领导秘书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;领导或协调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以及与慈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,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提名秘书处内设机构人选,经秘书长会议通过,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提名专职工作人员人选,经秘书长会议通过,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
(五)决定其它需提请秘书长会议决定的事项;
(六)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一条 总会经费来源:
(一)捐赠;
(二)政府部门的资助;
(三)创始基金的增值和资金利息;
(四)会员会费;
(五)兴办实体的收益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 总会工作经费(含人员、行政经费)来源于政府资助、工作经费专项捐赠、创始基金增值部分、会费、捐赠款利息等。按国家有关规定,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。对定向、冠名捐赠,可按捐赠者意愿设定专项基金,实行专款专用,不得串项使用。
第三十四条 总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五条 总会物资,原则参照资金管理办法实施,详细办法另行制定。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六条 总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总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八条 总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九条 总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条 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,也可由总会自行规定,具体规定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四十二条 新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报县民政局,经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