柘荣县慈善总会
ZHE RONG CHARITY FEDERATION
总会介绍

柘荣县慈善总会章程

(2013年12月14日柘荣县慈善总会

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 

第一章 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柘荣县慈善总会,英文译名为Zherong Charity Federation(缩写为ZRCF,下称总会)。 

第二条  总会为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组成的全县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,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  总会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广纳义举,广播善心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,协助政府发展慈善公益事业,促进社会文明进步。

第四条  总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柘荣县民政局,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、监督和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。

第五条  总会会址设在福建省柘荣县河滨西路63号

第二章 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 总会坚持“立足民,面向社会,以社会救助为中心,发展慈善事业,构建和谐社会”的工作方针。主要业务范围是:

(一)建立、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;接受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组织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,为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提供物资扶助和精神抚慰。

(二)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;接收、分配、调拨境内外通过总会捐赠的赈灾款物;救助受灾群众。指导、协调、支持总会分会的慈善工作,不断推动全县慈善事业发展。

(三)组织各种社会活动,扶助困难群体,开展扶贫救济工作。

(四)开展扶老、抚孤、帮残、助学、救难、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。

(五)参与和推动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救助事业;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
(六)总结交流经验,展示工作成就;加强与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、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

(七)经民政局同意,按规定程序报批,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非营利事业单位,筹措慈善资金。

(八)组织慈善宣传,增强慈善意识,进行慈善理论研究,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。

(九)对总会单位会员的慈善活动进行指导,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;加强与国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;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。

第三章   会    员

第七条  总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总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遵守总会章程;

(二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;

(三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总会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讨论通过;

(三)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总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总会的活动;

(三)取得总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总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总会决议;

(二)维护总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总会分配的工作任务;

(四)按交纳会费;

(五)向总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总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总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违反本章程,情节严重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 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
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)决定其它需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

第十五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民政局同意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总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    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,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

(六)领导总会开展工作;

(七)制定总会《柘荣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

(八)决定兴办终止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非营利事业单位

(九)负责总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

(十)决定其它需提请理事会决定的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 总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(原则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,对理事会负责,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;

(二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;

(三)提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的人选方案,报请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聘请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名誉常务理事、名誉理事、名誉会员等各类名誉职务,决定聘请高级顾问、顾问等荣誉职务,决定授予总会各类荣誉称号;

(五)筹备召开理事会;

(六)制定总会重要制度;

(七)决定其它需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的

(八)决定特别重大事项。

同时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(一)(三)(五)(六)、(八)、(九)项的职权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日常工作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
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会议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。职权是:

(一)贯彻执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决定和组织总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,制定总会相关制度;

(三)决定需提交会长会议决定的总会创始基金增值运营计划和项目;

(四)决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决定其他紧急事项。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职人员的聘任事宜;

(六)决定其它需提请会长会议决定的

同时,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项的职权;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第(一)(二)(五)项的职权。

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,依法科学决策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总会高级顾问、顾问等荣誉职务,设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名誉常务理事、名誉理事、名誉会员等各类名誉职务

领导机构会长负责制。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总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总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总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民政局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总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县民政局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  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报县民政局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总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会议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总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代表总会审批财务支出;

(五)决定其它需提请会长会议决定的项;

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
第三十条  总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主要职责是:

(一)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

(二)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;

领导秘书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;领导或协调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以及与慈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;

提名副秘书长,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提名秘书处内设机构人选,经秘书长会议通过,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提名专职工作人员人选,经秘书长会议通过,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

决定其它需提请秘书长会议决定的项;

(六)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。

第五章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一条  总会经费来源:

(一)捐赠;

(二)政府部门的资助;

(三)创始基金的增值和资金利息;

(四)会员会费;

(五)兴办实体的收益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总会工作经费(含人员、行政经费)来源于政府资助、工作经费专项捐赠、创始基金增值部分、会费、捐赠款利息等。按国家有关规定,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。对定向、冠名捐赠,可按捐赠者意愿设定专项基金,实行专款专用,不得串项使用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总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总会物资,原则参照资金管理办法实施,详细办法另行制定。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总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总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总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九条  总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条  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,也可由总会自行规定,具体规定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

第六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四十一条 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
第四十  新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局,经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条 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 

第四十条 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 

第四十条 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 

第四十条 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 

第四十条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条 本章程经本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四十九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。 

第五十条   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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